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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301-350#117857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301-350#11785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301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 (A)O(B)X
302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A)O(B)X
303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 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 為履約保證金。 (A)O(B)X
304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 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 履約保證金。 (A)O(B)X
305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 原則。 (A)O(B)X
306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 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 (A)O(B)X
30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 受。 (A)O(B)X
308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 (A)O(B)X
309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A)O(B)X
31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 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 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 (A)O(B)X
311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 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 者,毋需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A)O(B)X
312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 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 十內予以減收。 (A)O(B)X
313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 (A)O(B)X
314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 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 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 (A)O(B)X
31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 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A)O(B)X
316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A)O(B)X
317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A)O(B)X
31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A)O(B)X
31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320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321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32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3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A)O(B)X
324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A)O(B)X
325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26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27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A)O(B)X
328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縱未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A)O(B)X
329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使用機關預算,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30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31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 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 採購法。 (A)O(B)X
332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33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34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 法。 (A)O(B)X
335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 法。 (A)O(B)X
336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 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 (A)O(B)X
33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 親自領標。 (A)O(B)X
338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 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 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A)O(B)X
33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 限親自領標。 (A)O(B)X
34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341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A)O(B)X
342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 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 以下限期限訂之。 (A)O(B)X
343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 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 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A)O(B)X
34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A)O(B)X
345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 (A)O(B)X
346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 寬、數量的明顯變更。 (A)O(B)X
347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A)O(B)X
348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 起算。 (A)O(B)X
349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 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 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A)O(B)X
350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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