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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451-500#117860
111年 - 111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111/08/23)是非題451-500#11786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45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A)O(B)X
45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 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 得標後列入契約。 (A)O(B)X
45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454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 稱。 (A)O(B)X
455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 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45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 (A)O(B)X
45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3家為原則。 (A)O(B)X
45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5家為原則。 (A)O(B)X
45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6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 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46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 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462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4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 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 金。 (A)O(B)X
46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 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46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 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4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 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4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 面。 (A)O(B)X
4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469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470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 用。 (A)O(B)X
47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 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47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47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47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 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 律責任。 (A)O(B)X
47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 (A)O(B)X
47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B)X
47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47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47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 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48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48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 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48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483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 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A)O(B)X
484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 計、供應及安裝。 (A)O(B)X
485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 理招標。 (A)O(B)X
48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 運。 (A)O(B)X
487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A)O(B)X
488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 (A)O(B)X
48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 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A)O(B)X
49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 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 (A)O(B)X
49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 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49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49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 (A)O(B)X
49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 共同投標。 (A)O(B)X
49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 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49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 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A)O(B)X
49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 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49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 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 以撙節公帑。 (A)O(B)X
499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00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 管機關認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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