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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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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17047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二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間共同出資進行都市更新建案,並委任丙公司擔任都更實施者。111 年 5 月間,上開都市更新建案之房屋興 建完成,丙公司因此成為甲、乙二人分得 A、B、C 三房地之登記名義 人。其後甲、乙二人因分屋發生爭執,甲為免丙公司曲意維護乙而恣意處分甲、乙二人分得之上開房地,遂依法聲請就 A、B 房地為假處分獲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執行法院)對 A、B 房地為扣押。其後,甲具狀向執行法院追加 C 房地為執行標的,試問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二、甲出生於書香世家,自幼環境優渥,遂養成揮霍之惡習。23 歲時,甲自祖父獲贈名貴之青瓷花瓶乙只,市價估逾千萬。甲因揮金如土,除上開 青瓷花瓶外已無任何財產。嗣甲債台高築急需資金,將青瓷花瓶以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出賣予乙,乙將價金交付甲後,甲遲遲不願交付花瓶予乙,乙被迫訴請甲交付花瓶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對甲聲請強制執行。 翌日,甲之另名債權人丙持載明債權額為 600 萬之訴訟上和解筆錄,對甲聲請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扣押上開青瓷花瓶後,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三、甲原為中華民國國民,自幼隨父母移居法國而取得法國國籍,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某日甲返臺探親,於桃園國際機場與中華民國國民乙因排 隊問題發生爭執,其間不慎因拉扯而毀損乙之名牌包,乙因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請甲賠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準備程序期間,甲、乙二人各自主張及陳述,甲併向法院陳明本件爭議應適用法國民法審理, 乙當庭表示不同意,並主張本件爭議既發生於中華民國,即應依我國民法審理。其後辯論終結,受訴法院逕依據我國民法第 184 條判決甲應賠 償乙 3 萬元。試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就法律之適用有無疑義? (25 分)
四、試列舉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以涉外事件當事人之「本國法」作為準據法之五個規定;並說明此等規定以當事人之本國法作為準據法之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