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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與法規
>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18313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18313
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父與乙母於法院進行離婚調解,雙方約定並於法院調解筆錄中記載 「兩造(父母)同意於未成年子女丙成年前,禁止離開我國國境」之調解筆錄。試問: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調解筆錄得否作為限制該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之依據?(25 分)
二、甲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 1 則附有自拍影片之貼文,影片中加註印尼文之內容。影片內容乃介紹其好友乙,並為其刊登徵婚啟事,希望對方條件 為沒有結過婚,沒有生過小孩。該貼文刊登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後認為,甲確實有散布、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並審酌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甲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甲不服,於訴願程序中主張,其乃幫助友人張貼徵婚訊息,並未從事婚姻媒合廣告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試問: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 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8 條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三、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地區人民乙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並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報經內政部准予許可。嗣甲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丙於 109 年 1 月 21 日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申請入境。惟甲申請入境時,正逢新冠疫情期間,且按邊境防疫政策規定,尚未將在臺取得不動產之事由列入疫情期間開放來臺對象,故移民署對甲之申請入境事件未作成准駁決定。甲嗣以移民署迄未就其 109 年 1 月 21 日申請入境案作成具體處分,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 112 年 2 月 14 日提 起訴願。試問:甲之訴願有無理由?訴願決定應如何為之?(25 分)
四、請依據目前現行及 112 年 6 月修正但尚未生效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說明基於「國籍」與「戶籍」二種因素,對國民入國之許可與查驗有何異同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