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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2年 - 112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2/02/17)是非題151-210#113764
112年 - 112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112/02/17)是非題151-210#11376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6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60)
151 營造業投標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如招 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應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主管 機關。(A)O(B)X
15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 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153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 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A)O(B)X
154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A)O(B)X
1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 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A)O(B)X
156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 額為採購金額。(A)O(B)X
157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A)O(B)X
158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 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A)O(B)X
159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 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 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 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A)O(B)X
160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A)O(B)X
161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事。(A)O(B)X
162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 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A)O(B)X
163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 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A)O(B)X
164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 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A)O(B)X
165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 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以縮短執行時程。(A)O(B)X
166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 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A)O(B)X
167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168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 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A)O(B)X
169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 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 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A)O(B)X
170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A)O(B)X
171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 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A)O(B)X
17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 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 目即可。(A)O(B)X
17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A)O(B)X
174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 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A)O(B)X
175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 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A)O(B)X
176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A)O(B)X
177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 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A)O(B)X
178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 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A)O(B)X
179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A)O(B)X
180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A)O(B)X
181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A)O(B)X
182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A)O(B)X
18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 整工程款。(A)O(B)X
184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扣除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 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A)O(B)X
18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由機關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費率,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B)X
18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 中載明固定費用。(A)O(B)X
187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 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188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 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A)O(B)X
189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 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占百分 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190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 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 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19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 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 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92 機關辦理2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 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A)O(B)X
19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 開標前訂底價。(A)O(B)X
19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A)O(B)X
19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9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9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
19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A)O(B)X
199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 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A)O(B)X
200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A)O(B)X
201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A)O(B)X
202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A)O(B)X
20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A)O(B)X
20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 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A)O(B)X
205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A)O(B)X
206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A)O(B)X
207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208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A)O(B)X
209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 須於投標前取得。(A)O(B)X
210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 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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