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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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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採購契約-(112/02/17)是非題51-133#11368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83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83)
51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補助款者,審核及付款期限均為30工作天。(A)O(B)X
52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補助款者,審核期限為15工作天,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A)O(B)X
53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 成審核並付款予廠商。(A)O(B)X
54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 成審核,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A)O(B)X
55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構成採購法第65條 所定之轉包。(A)O(B)X
56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 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A)O(B)X
57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 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A)O(B)X
58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約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A)O(B)X
59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約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A)O(B)X
60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 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 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A)O(B)X
61 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情形,以工 程採購為限。(A)O(B)X
62 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情形,以工 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為限。(A)O(B)X
63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其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廠商不得拒 絕。(A)O(B)X
6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 絕。(A)O(B)X
65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 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廠商擇優使 用。(A)O(B)X
66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 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擇優通 知廠商使用。(A)O(B)X
67 機關於契約所定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 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A)O(B)X
68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A)O(B)X
6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A)O(B)X
70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A)O(B)X
7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A)O(B)X
72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 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A)O(B)X
73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得於採購契約約定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A)O(B)X
74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 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 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 價。(A)O(B)X
75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契約即不成立。(A)O(B)X
76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 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A)O(B)X
77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 金時應提出之文件。(A)O(B)X
7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 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A)O(B)X
79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採購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A)O(B)X
8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情 形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逾期違約金。(A)O(B)X
81 機關各種採購契約應訂明,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全 部權利。(A)O(B)X
82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 充資料者,機關如擬將該資料納入契約,應先將該資料納入評選,經評選委 員會決議後,方得為之。(A)O(B)X
83 廠商提送之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不合格,機關同意廠商於20天內改善者,應 一併同意廠商將期末報告之交付時間順延20天,以符公平合理原則。(A)O(B)X
84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之數量清單與圖說不符時,一律以數量清單為準。(A)O(B)X
85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實際施作數量較契 約所定數量之差異應由廠商自行負擔。(A)O(B)X
86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機關查驗或驗收人員之旅費及 生活費用,不得包括在契約價金內。(A)O(B)X
87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 投標及執行業務者,標價仍應加計營業稅。(A)O(B)X
8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 投標及執行業務者,因無營業稅之適用,機關得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 標者,不含營業稅」。(A)O(B)X
89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 償責任。(A)O(B)X
9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 賠償責任。(A)O(B)X
91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以其休息日之次一 辦公日代之。(A)O(B)X
9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A)O(B)X
9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A)O(B)X
94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 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機關負擔。(A)O(B)X
95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該標的如曾通過 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不得再次辦理。(A)O(B)X
96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 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A)O(B)X
97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但其危險及費 用,由機關及廠商共同負擔。(A)O(B)X
98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 用,均由廠商負擔。(A)O(B)X
99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依機關之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必於契約內 訂明。(A)O(B)X
100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A)O(B)X
101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 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A)O(B)X
102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A)O(B)X
103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A)O(B)X
104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A)O(B)X
105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及單 價,至於金額或數量,則視個案實際履約情形,不必於契約記載上限。(A)O(B)X
106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單價 及金額或數量上限。(A)O(B)X
107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A)O(B)X
108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A)O(B)X
109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不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A)O(B)X
110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A)O(B)X
111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 之。(A)O(B)X
112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A)O(B)X
113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 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114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 任。(A)O(B)X
115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116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A)O(B)X
117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 蓋章者,無效。(A)O(B)X
118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A)O(B)X
119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 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A)O(B)X
120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 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 關應予拒絕。(A)O(B)X
121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 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 非不合理。(A)O(B)X
122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 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 或減省廠商履約之費用,應予增加或自契約價金中扣除。(A)O(B)X
12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 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 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A)O(B)X
124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 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125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 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126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 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A)O(B)X
127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 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A)O(B)X
128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A)O(B)X
12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無論其結果是否符合契 約約定,均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A)O(B)X
130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者,由機關負擔所生之費用。(A)O(B)X
13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 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13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 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 允許之外文為準。(A)O(B)X
133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一辦公日代之,契約如有特別 約定,該約定無效。(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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