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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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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6844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知名網紅,曾與 A 超商店長有過衝突,懷恨在心,竟邀乙共同搶劫 該超商。某日深夜,兩人依約定各自攜帶了一把外觀上無法辨識真假的 金屬材質玩具槍來到 A 超商,看到門口告示寫著「晚間10點過後,本店 現金不超過1000元」 ,乙見該告示大失所望,加上擔心會被逮,便放棄搶劫的念頭,告知甲後即離去。但甲不相信告示之內容,看到店內僅有店員丙女一人,決定留下獨自犯案。甲進入超商櫃檯後,將金屬玩具槍抵在丙的頭上,喝令其交出收銀機內所有金錢,見丙身材姣好,突生色心, 料想丙此時應不敢反抗,便對丙的胸部上下其手猥褻。丙趁甲分心撫摸 之際,從櫃檯下方取出棒球棍,痛擊甲的頭部,甲倒地陷入昏迷,隨後被趕來的警察送醫急救,雖受有挫傷,但無大礙。事發後不久,記者丁 接到消息趕到現場,雖然還不清楚狀況,但聽到圍觀路人傳述嫌犯為網紅甲,疑似性騷擾店員,為搶先報導,沒有進一步查考便立即於現場連線報導,配上字幕指出:網紅甲色膽包天,竟在人來人往的超商中公然強姦店員。遭甲猥褻的丙心存憤恨,得悉新聞報導後,為陷害甲,竟也在警局中證稱,甲除了劫財及撫摸胸部的舉動外,還將其手指伸入丙之性器官。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100分)
(一)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30分)
(二)偵查期間,調查員以案由係特別背信罪依法監聽甲之電話,監聽期間內錄下甲的特助乙與甲之下列對話: 「(乙:)公司那塊地賣得太便宜 了,將來消息出來,公司的股價可能不妙!」 、「(甲:)趕快幫我處理 掉股票!」審判時,甲的辯護人主張前述監聽內容屬傳聞不得作為證據。甲的辯護人另外發現,檢察官於起訴後才將上述對話於起訴書內 記載並要求法院予以認可,主張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辯護人之 主張有無理由?(35分)
(三)一審判決甲均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 過高,對此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 收總金額實應為3000萬元,遂就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3000萬 元。試問此判決是否適法?(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