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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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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22054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 ,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三、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 分)
四、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