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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3363
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3363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二人計劃侵入郊區獨棟別墅盜取財物,找來友人丙協助把風。某日,甲得悉某別墅屋主出國,深夜召來乙、丙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 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 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 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A、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20萬新 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B 即時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 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 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 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 用具後,不顧 A、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二人早已自行逃離現場,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A、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 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