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201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A)O(B)X
20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A)O(B)X
203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A)O(B)X
204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A)O(B)X
205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O(B)X
20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A)O(B)X
207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 ,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A)O(B)X
208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 ,以紓解車流量。(A)O(B)X
209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 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A)O(B)X
210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A)O(B)X
211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 有關規定處理之。(A)O(B)X
212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A)O(B)X
21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A)O(B)X
214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215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A)O(B)X
216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A)O(B)X
21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O(B)X
21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A)O(B)X
219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A)O(B)X
22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 恢復行駛。(A)O(B)X
221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 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A)O(B)X
222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A)O(B)X
223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A)O(B)X
224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A)O(B)X
225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A)O(B)X
226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A)O(B)X
227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 ,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A)O(B)X
228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A)O(B)X
229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A)O(B)X
230 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A)O(B)X
231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A)O(B)X
232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A)O(B)X
233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A)O(B)X
234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 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A)O(B)X
235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7時。(A)O(B)X
236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A)O(B)X
237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A)O(B)X
238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A)O(B)X
239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A)O(B)X
240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 新辦理執業登記。(A)O(B)X
241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242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A)O(B)X
243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 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 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A)O(B)X
24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A)O(B)X
24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 。(A)O(B)X
246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A)O(B)X
247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A)O(B)X
248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A)O(B)X
249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A)O(B)X
250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