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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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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少年事件處理法#130152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少 年 甲 因 衝 動 控 制 障 礙 ( 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 ) 之 竊 盜 癖 (Kleptomania)經常竊取他人財物,少年乙施用第二級毒品成癮,請問 少年法官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對少年甲與少年乙裁 定保護處分外,是否得為其他處分?(25 分)
二、請說明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期日,少年法院(庭)應通知被害人 到庭之依據。(25 分)
三、少年甲在家觀看校園霸凌的新聞,主觀認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公,於 是夥同同學前往附近派出所靜坐抗議。甲在抗議過程向派出所借用廁 所,如廁完畢後,發現派出所的電腦主機上放置 1 包綠色乖乖,甲當下 覺得有點肚子餓,於是順手竊走乖乖 5 包與派出所所長桌上零錢計有新 臺幣 87 元。甲因竊盜情節被發覺而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依少年 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法官為不付審理裁定時,尚得附加 何種轉介處分或使少年進行何種事項?(25 分)
四、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其中為落實 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所揭示本法 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 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 優先原則而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請說明目前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 18 條之 8 當中對少年行使強制處分等程序時身體權、名譽權 注意事項以及使用、限制使用約束工具之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