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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30129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30129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 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 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 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 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 分)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對於那些人得在場及得不令在場,請分別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三、少年甲 10 歲、乙 12 歲、丙 14 歲,三人於 2019 年共同竊盜一輛機車, 迨 2025 年三人均被查獲時,甲已滿 16 歲、乙已滿 18 歲、丙已滿 20 歲, 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庭) 。(25 分)
四、請問少年甲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兩行為 均被警方同時查獲後,警察應如何移送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