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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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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135456
科目:
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為某旅士官長,某日在訓練場,為演練近敵攻擊,以手臂勒住一兵乙 之脖子約 1 分鐘,再持未開鋒之刺刀抵刺乙腰部、胸部,繼將刺刀朝乙 肋骨及胸部分別移動,致乙心生畏怖。在演練過程中,一兵丙因遲疑退 縮,遭甲以「白癡」 、 「笨蛋」、 「智障」等語辱罵,並以左手臂勒住丙脖子、 右手持刺刀作勢要刺其臉部達 1 分鐘。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30 分)
二、軍人甲因其女友抱怨甲不常在身邊陪伴,明知其並未罹患「中度二尖瓣 及三尖瓣閉鎖不全」之疾病,為達提前退伍之目的,透過舅舅乙找任職 於某軍醫院的朋友丙軍醫,偽造甲罹患前開疾病之診斷證明書(蓋有某 軍醫院之關印) ,使甲順利辦理停役,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又甲如 果希望提前退伍,持刀故意砍傷自己,後來經診斷,未達停役之標準, 甲是否成立犯罪?(35 分)
三、甲於國防部某軍事學校教材科任職期間(其職務為負責施政工作計畫之 編製、督導印刷教材、投影片製作、臨時交辦事項等,其中並無經管報 廢器材之職務),不知某軍用物品是否為學校報廢,未依相關規定報廢繳 銷(後經查明 A 軍用物品未達報廢情況,B 軍用物品可報廢),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某軍事學校內之報廢庫房旁,將其所持有之仍具 軍事效用之軍用物品,以總價新臺幣 2 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在某軍事學 校對面開設之「○○軍品社」 ,專門販賣一般軍需用品且知情之乙。不久 後甲退伍,前開情事經人告發始發覺。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請 就甲為軍(士)官或士兵分別討論之。(35 分)
(一)甲、乙二人在同一犯罪事實,又在主要證據相同情形下,普通法院與 軍事法院判決分別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歧異,致共同正犯甲、乙分別受有 罪、無罪判決之不同結果;請論述甲是否得據此情形提起救濟?(25 分)
(二)假設本案偵審過程中,甲數次未能通過測謊鑑定,使該不利於甲之測 謊證據成為甲有罪之憑信依據;迭經歷審,最終甲經判決死刑定讞並 執行之。請說明本案測謊鑑定在軍事審判法所採認之證據效力上,有 無疑義?(25 分)
(三)承上,本案於甲執行死刑後之數日,赫然發見確實之新證據,甲之家 屬委請律師向原審軍事法院聲請再審;原審軍事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後,更為審判;但由於甲已死亡,請問開庭時如何為審理之言詞辯論 程序?(25 分)
(四)承上,在原審軍事法院為上揭更為審判後,甲經判決無罪平反,並另 案發現彼時於同營區服役之現役軍人丙士官,才是本件強盜殺人案之 真兇;惟丙服役期滿而早已退伍,請問對於發現丙之犯行應為如何適 法性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