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25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規定。(A)O(B)X
252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A)O(B)X
253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 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A)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 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A)O(B)X
254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 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A)O(B)X
25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A)O(B)X
256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A)O(B)X
25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A)O(B)X
258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A)O(B)X
25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仍屬我國廠商。(A)O(B)X
26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A)O(B)X
26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A)O(B)X
26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A)O(B)X
263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A)O(B)X
26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A)O(B)X
26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A)O(B)X
266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A)O(B)X
26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A)O(B)X
26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A)O(B)X
26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A)O(B)X
27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 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A)O(B)X
271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A)O(B)X
272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 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A)O(B)X
273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A)O(B)X
274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A)O(B)X
275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A)O(B)X
276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A)O(B)X
277 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A)O(B)X
278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A)O(B)X
279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A)O(B)X
28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28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A)O(B)X
28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A)O(B)X
283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無論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不得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以維公平競爭。(A)O(B)X
284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 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A)O(B)X
285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A)O(B)X
28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 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A)O(B)X
28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A)O(B)X
288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A)O(B)X
289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A)O(B)X
29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A)O(B)X
291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A)O(B)X
29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 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A)O(B)X
29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A)O(B)X
29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29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A)O(B)X
29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 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297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3家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A)O(B)X
298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A)O(B)X
29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A)O(B)X
30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