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1.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2.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A)O(B)X
3.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A)O(B)X
4.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A)O(B)X
5.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A)O(B)X
6.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A)O(B)X
7.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A)O(B)X
8.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A)O(B)X
9.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A)O(B)X
10.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11.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A)O(B)X
12.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A)O(B)X
13.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 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A)O(B)X
14.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A)O(B)X
15.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A)O(B)X
16.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A)O(B)X
1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A)O(B)X
18.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1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A)O(B)X
20.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