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 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參考法條】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二、請說明菸害防制法第 3 條關於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並依此說明加熱 菸、電子煙之定性為何?再請分別就電子煙與加熱菸相較於傳統紙菸之 管制模式,說明不同之處。 (25 分)
三、衛生企畫實踐之成效,仰賴事前方案評估,試說明方案評估之定義、功能(動機與目的)及步驟。(10 分)
(一)請說明「平均餘命」的定義與「健康平均餘命」的概念。
(二)臺灣的健康差距持續存在,請說明消除健康不平等之行動建議。
(一)遠距醫療的定義是什麼?
(二)遠距醫療流程的關鍵要素有那些?
(三)臺灣的遠距醫療相關法規與政策有那些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