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一、依據我國「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那些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5 分)其核准程序為何?(5 分)該等涉密人員返臺後應通報之時限和事項為何?(8 分) 違反通報義務之罰則又為何?(7 分)
二、請依據我國「國家情報工作法」說明情報機關、視同情報機關的定義。 (8 分)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那些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10 分)其資訊蒐集的方法為何?(7 分)請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分別說明之。
三、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完備相關配套法制,我國於 111 年 6 月 8 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增訂「經 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請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說明上述修法內容。(25 分)
四、依據我國「特種勤務條例」規定,何謂特種勤務、特勤人員、特勤編組人員?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為何?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請說明其相關法制規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