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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127741

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年份:114年 | 選擇題數:25 | 申論題數: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選擇題 (25)

申論題 (2)

一、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同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非同屬1人,請問:可否依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之處罰?(25分)
*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第二項)……………。(第三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