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參考法條】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 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二、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可能會面臨懲罰,但是有那些人不在此限?(8 分)醫事檢驗師之業務也包括諮詢業務,請問諮詢業務包括那些?(8 分)若非醫事檢驗師親自檢 驗但出具檢驗報告,其罰則為何?(4 分)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醫師若發現第二類以及第三類傳染病之病例,報告應分別在多少時間內完成?(8 分)其通報對象為何?(3 分)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為何?(4 分)
(一)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成年及未成年者之病歷應分別保存多久?人體試驗之病歷,應保存多久?(12 分)
(二)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請說明施行人體試驗之申請機構條件與申請許可方式。(8 分)
(一)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注意並說明之重點事項。(8 分)
(二)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應包括那些事項?(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