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債務主管機關財政部於 X 年度辦理下列債務舉借及償還事宜:
1. 1 月舉借短期借款$2,000,000。
2. 3 月償還國庫券$3,000,000。
3. 6 月於債務基金採以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方式,舉借長期借款$5,000,000償還到期之長期債券$5,000,000。
4. 8 月發行長期債券$7,000,000。
試作:上述交易事項,請依政府會計公報及中央公共債務會計處理參考指引等規定,以下表所列格式,列示在各交易事項發生時,財政部應有之會計分錄。(17 分)又上述交易事項依預算法規定,是否應編列於 X 年度總預算內有關「債務之舉借」與「債務之償還」之數額(該欄僅回答「是」或「否」即可)。(8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