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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93年 - 093年 高考三級 第二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4456
93年 - 093年 高考三級 第二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4456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9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何謂法律行為?何謂準法律行為?何謂事實行為?請舉例說明之。
甲竊取乙之一台收音機,並在夜市中擺攤位出售時,被不知情之丙以三千元之價金購得。三日後,乙至丙之家中拜訪時,發現其失竊之收音機,其立刻請求丙返還之,而丙則主張其是合法取得該收音機。問:誰的主張有理?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時會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試就「服從義務的對象」以及「所服從的命令內容」二方面,說明該規定的意義。
追訴時效與行刑時效經過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