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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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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服務#31972
科目:
公職◆社會福利服務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社會福利服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已刪除】一、下表為台灣地區 1988 年與 2004 年各自全體家戶增減的變化情形。請針對表內的家 庭型態進行變遷意涵的論述解讀,並且就其中的單親家庭型態來進一步深究相與對 應的福利作為。(25 分)
二、請從福利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論述家庭化、市場化以及社會化,各自的概念意涵 與發展限制,並舉學齡前的托育服務實例說明之。(25 分)
三、針對福利服務本身的項目設計,請就整體性、連續性、適當性以及回應性等觀測指 標,說明各自的概念意義,並舉中輟生的服務方案為例說明之。(25 分)
四、請針對以下的時事議題提出關於少子化現象、研擬配套措施及其可能限制的解讀 看法?(25 分)
台灣低生育率在全世界敬陪末座,政府為鼓勵家庭多生子女,研擬對於育有兩名 子女的家庭,將由政府補貼公共交通費,如乘車費用、高速公路通行費、公立停車場 收費等給予優惠;另外在公共文化休閒設施,如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等藝文設 施門票優惠,國家公園、公立休閒設施等,也有門票優惠。優惠的期間條件,考慮 家庭最小子女從零歲到六歲或到十二歲為止。 未來將修改《所得稅法》,亦研議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比照老人 為一般免稅額的一.五倍,有關六歲以下子女的托育費用可以列舉扣除,以及教育 費用的列舉扣除額改為每名在學子女二萬五千元。 除了實施育兒津貼、稅收減免之外,草案另指出,為積極協助減輕家長育兒經濟 負擔,對於育有三名以上子女的家庭,額外提供補貼以支付購屋貸款利息之做法,分 擔育兒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