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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宗教行政:宗教法規#33390
科目:
宗教法規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宗教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據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宗教團體得以何種型態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12 分) 試評這些讓宗教團體取得權利主體之法律規定是否適當與合憲?(13 分)
二、試分析宗教捐獻的法律性質。(13 分)國家對於宗教捐獻可否(若可時,如何)行 使監督管理權限?試述其理由依據。(12 分)
三、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則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法物, 為什麼也可以主張憲法第十三條之保障?(12 分)國家對於宗教團體處分其財產與 法物,必須符合那些條件始可加以限制?(13 分)
四、試述人民信仰宗教之自由與人民服兵役義務、納稅義務或其他的法定義務衝突時應 如何解決?(17 分)請舉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為例說明之。(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