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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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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刑事訴訟法#48879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檢察官偵查某乙涉嫌犯罪中,得知某甲亦有犯罪嫌疑,惟為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故意不以被告身分傳喚某甲到案訊問,而以證人身分傳喚某 甲到庭,命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為陳述之後,始採取該證言中不利於某甲之部分, 作為某甲犯罪之證據,對某甲提起公訴。試問:某甲作證時所陳述不利於己之證言, 有無證據能力?理由安在?(25 分)
⑴檢察官將甲搶劫 B 銀行部分函送審理法院,其處理是否妥適?
⑵若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三、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而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 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問:甲故意開車撞死乙,因而被依殺人罪 名,判處無期徒刑,若甲向原審法院以書狀表示捨棄上訴權,是否仍得於上訴期間 內,依法提起上訴?若甲並未提起上訴,是否得於判決前撤回上訴?(25 分)
⑴協商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⑵第二審判決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
⑶非常上訴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