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嗣後又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可否申請回復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
(A)可以申請回復
(B)不可以申請回復
(C)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情形外,原則上可以申請回復
(D)除有曾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之情形外,原則上可以申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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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27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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