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A)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B)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C)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D)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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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11), C(643), D(65), E(0) #1482495

詳解 (共 4 筆)

#1550272

第 335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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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271
原本題目: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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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274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060 41360 全一張 (背面)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科 目:民法概要 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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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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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744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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