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食品(肉品)」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辦理「冷凍 食品(肉品)」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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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2), C(0), D(1), E(0) #174643
統計: A(26), B(72), C(0), D(1), E(0) #174643
詳解 (共 1 筆)
#2373460
工程企字第○九八○○○四八九七○號
主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2月9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0575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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