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5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及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但不得於夜間 或休息日為之
(C)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 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D)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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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7), C(15), D(10), E(0) #859135

詳解 (共 3 筆)

#1159718
104年2月4日公布
家暴法11條: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家暴法12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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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29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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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77
答案明顯是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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