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決後未逾
(A)15 日
(B)30 日
(C)12 日
(D)20 日 可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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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93), C(2), D(369), E(0) #447836
統計: A(99), B(293), C(2), D(369), E(0) #447836
詳解 (共 8 筆)
#742944
現在沒有聲明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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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137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 |
|---|---|
| 第 87 條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
| 現行條文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 |
| 第 87 條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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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70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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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422
不是30日嗎??怎麼答案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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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04
第9條(罰鍰之處罰)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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