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那一個職位是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A)高雄市副市長
(B)板橋市副市長
(C)台中市副市長
(D)台北縣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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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054), C(10), D(52), E(0) #155446
統計: A(93), B(1054), C(10), D(52), E(0) #155446
詳解 (共 9 筆)
#129151
57條第一項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
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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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14
台中市已和台中縣合併為直轄市 此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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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377
副首長只有鄉鎮市用機要人員 於為職務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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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99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
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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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37
延伸之個人記憶:
地方制度法 § 58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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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59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現有五都: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台北市、新北市(台北縣板橋市因升格為直轄市而改為新北市板橋區)
(A)~(D)皆非所謂縣轄市,與4F同感,建議刪除或增加選項。
現有五都: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台北市、新北市(台北縣板橋市因升格為直轄市而改為新北市板橋區)
(A)~(D)皆非所謂縣轄市,與4F同感,建議刪除或增加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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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554
建議修改符合現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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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43
建議刪除,或增加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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