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公司法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其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得查閱之公司登記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公司章程
(B)公司資本總額
(C)監察人所持有之股數
(D)董事長以外之其他董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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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2), C(54), D(44), E(0) #370782
統計: A(444), B(2), C(54), D(44), E(0) #370782
詳解 (共 2 筆)
#4287440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
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
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C)(D)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B)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
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A)
107年修法後公司章程已修正經公司同意後,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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