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外國人受強制出國處分者,於以下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於驅逐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因以偷渡之方式入國,未經查驗而受驅逐出國處分者
(B)入國後,有從事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受驅逐出國處分者
(C)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者
(D)過境乘客擅離住宿之處所者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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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48), C(375), D(28), E(152) #277635

詳解 (共 10 筆)

#2164805

都不對啦..答案為以上皆非因為這是修法前的題目,B也給陳述意見,依據如下:

入移法36條 第2項 第1款: 入國後發現有第18條第1第2項

因此再回頭看 入移法18條 第1項 第14款: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PS: 此外,對於外國人,新法皆寫"應",有關無戶籍國民的才是"得"(14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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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94

應該題目有問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不管修法前後,都有 規定" 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 " 這個要件,

題目只說

外國人受強制出國處分者

所以,個人認為在外國人取得居留,永久居留的條件下,違反三十六條一項的規定,才需要經審查會審查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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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14

應該是因為100年11月23日修法

 

(舊法)第三十六條  (強制收容之對象、期限、異議及解除收容條件)

    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強制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者。

    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者。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者。

    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保護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以十五日為限,必要時每次得延長十五日。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辯護人、保證人,得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第一項第一款受強制驅逐出國者,無法遣送時,主管機關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解除收容。

 

 

因此才會造成答案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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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72
第 36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 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A)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D)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C)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規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外國人出 國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C)(D)都是"應"組成審查會審查...
答案是(B) →因為不在應組成情形之一,所以"得"召開審查會??
是這樣解嗎??
還請高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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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136
題目本身的"得"召開好像就錯了,是"應"召開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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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306
a 因需判刑故不需審查會審查,只需經法院裁判併宣告驅逐出境(第36條第二項)。                                                                         b符合36條要件,且沒有限令7日內出國,故要開審查會。           c,d因限令7日內出國,故不用開審查會。  如果換角度想,或許可這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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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65
a要受79條 未經許可入國 而判刑
d 是臨時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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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474
B應該是取得居留條件下,從事善良風俗行為,答案還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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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593

都不用開審查會了吧

開審查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

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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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09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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