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份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份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D)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申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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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6), C(36), D(13), E(0) #428981
統計: A(100), B(16), C(36), D(13), E(0) #428981
詳解 (共 6 筆)
#1166598
這題有爭議
https://www.ptt.cc/bbs/LAW/M.1412616635.A.9E0.html
https://www.ptt.cc/bbs/LAW/M.1412616635.A.9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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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725
依立法理由中可知,分管契約應同§820Ⅰ之決定,亦即為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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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07
www.ptt.cc/bbs/LAW/M.1412616635.A.9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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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04
這題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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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507
分管契約到底是民法的第幾條? 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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