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2.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
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有關其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C)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犯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未遂犯亦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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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0), D(2), E(0) #1895556
統計: A(5), B(3), C(0), D(2), E(0) #1895556
詳解 (共 1 筆)
#3066078
第 125-2 條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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