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001.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應如何完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得依違反者之經濟狀況,考量讓其分期繳納,最多可分為五期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逕行易以拘留
(C)罰鍰易以拘留為被處罰人的權力
(D)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於拘留中欲完納罰鍰者,仍應予允准。
(E)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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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1), C(67), D(607), E(344) #313568
統計: A(36), B(91), C(67), D(607), E(344) #313568
詳解 (共 10 筆)
#1222506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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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606
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6期(三個月)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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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49
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
前項情形尚未裁定者,警察機關應即向簡易庭撤回易以拘留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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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964
未知年份 - 無年度 - 社會秩序維護法 -1#7271 #7271 --1題
沒有E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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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737
未知年份 - 無年度 - 社會秩序維護法 -1#7271 #7271 --4題
相關易以拘留法條業經刪除,故本題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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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731
社會秩序維護法業已刪除易以拘留的部分了喔!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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