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021.加暴行於人,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其法定罰為三日以下之拘留或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請問該案應移由下列何者裁處之?
(A)警察分局
(B)警察局
(C)法院簡易庭
(D)法院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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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1), C(1354), D(52), E(0) #313588

詳解 (共 4 筆)

#1223348
第36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第37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組織)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第38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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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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