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099.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敘述,何者有誤?
(A)留置得折抵拘留
(B)留置得折抵罰鍰
(C)罰鍰得易以拘留
(D)罰鍰得折抵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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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95), C(57), D(236), E(0) #313666
統計: A(62), B(95), C(57), D(236), E(0) #313666
詳解 (共 5 筆)
#1239884
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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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29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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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49
AB應該是舊法53條
D的話如果拘留到一半想繳罰鍰不能折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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