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有關保安處分,下列何者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A)對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
(B)強制工作
(C)感化教育
(D)假釋中的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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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410), C(562), D(2954), E(0) #2455786
統計: A(1048), B(410), C(562), D(2954), E(0) #2455786
詳解 (共 9 筆)
#4272805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保護管束爲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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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688
筆記: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監護、戒治、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 注意 (2021/10/15)
原文畫紅線處內容有誤,已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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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104
題外話
拜託5F、6F不要誤導......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保護管束 2.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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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757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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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感化教育、監護、戒治、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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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665
公民 法學大意
保護管束分為成人和少年,
1.少年
少年由法院派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
少年要「輔導教育」
2.成年
成年人則由觀護人負責執行。
成年人要「監督」與「管理」
舉例
受緩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608號判決判處拘役58日,緩
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9年10月6日確定在
案。惟受刑人以前遭人近距離朝頭部及身體重要臟器部位連
開3槍,致其受有危及生命之重大傷害,目前仍在治療、復
健中,需以輪椅代步始能行動,請其按月報到對於其傷勢而
言負擔顯屬過重,且恐再遭到第二次襲擊之可能,基於保護
其健康及危安考量為由,請求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顯有違
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情形,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聲請撤
銷緩刑宣告等情。
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明文。
親身走跳勝過千言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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