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行為得不經通知限期改善,直接處行政罰鍰?
(A)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者
(B)未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者
(C)未使用防焰物品者
(D)違反容器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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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1), B(615), C(760), D(3077), E(0) #2938817

詳解 (共 7 筆)

#56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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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758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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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法會給予改善時間的罰則(沒改善才會罰)如下
條文 事件 處罰 需注意的細節
37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才有通知限期改善,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直接罰
39 陳列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陳列才有經勸導改善,銷售、設置是直接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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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營業使用場所才有通知限期改善,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直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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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我有點眼花,有錯誤幫我指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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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484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行為得不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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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810
依112.06.21修訂之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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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520
第 42-2 條
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
二、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三、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七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四、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
五、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

先罰錢再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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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024

處:先罰

經:先通知

 

(A)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者 《消防法》第 40 條針對未遴用防火管理人之行為有以下規定:

  • 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 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B) 未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者

  • 《消防法》第 37 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C) 未使用防焰物品者

  • 《消防法》第 37 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 一、供營業使用之場所,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D) 違反容器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者

  • 《消防法》第 42-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或申報之規定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因此,違反容器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需經通知限期改善後才可能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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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157
個人認為應該也不用刪
  選絕對正確答案就好ABC沒說是否供營業使用
   答案就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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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64499
未解鎖
10(D)   消防法第 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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