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甲設籍於桃園市,在臺北市士林區工作,甲某日上班時被詐騙,匯第一筆款至花蓮市民被詐騙集團在屏東市某信
用合作社所開立之人頭帳戶,請問本案應由下列那一個警察機關主辦?
(A)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B)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
(C)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D)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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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907), C(272), D(572), E(0) #858115
統計: A(207), B(907), C(272), D(572), E(0) #858115
詳解 (共 10 筆)
#1155714
2.涉及 戶匯款案件,以 戶開 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責偵辦, 他相關警察 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 面取款詐欺案件 ,統一由面交發 地警察機關 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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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779
詐騙案件受理:單一受理窗口或匯款地;詐騙案件偵辦:第一筆匯款之帳號開戶人戶籍地。
題目提及花蓮人在屏東開得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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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985
根據署最新規定 詐騙一律改由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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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5546
(四)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3.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比照前目規定決定管轄機關;未涉及帳戶匯款者,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區分。
4.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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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643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 23 點 第 1 項 第 4 款 第 2 目
I.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各款不在此限:
(四)詐欺案件:
1. 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 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3. 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比照前目規定決定管轄機關;未涉及帳戶匯款者,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區分。
4. 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以被害人第1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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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58
其實應該都不對吧!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沒有"政府"
所以應該送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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