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11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
(B)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為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處分
(C)違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 24 小時
(D)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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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0), B(1129), C(4732), D(1388), E(0) #2353506

詳解 (共 7 筆)

#450509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7 條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 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 時。(已刪除)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 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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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181
社維法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社維法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
逕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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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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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沒啥事,我我輕輕罰。你不來48,我徑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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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405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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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265
(B)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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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406
X(C)違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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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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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68057
未解鎖
1.(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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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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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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