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A) 1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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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 C(3), D(0), E(0) #2323162
統計: A(73), B(7), C(3), D(0), E(0) #2323162
詳解 (共 1 筆)
#565107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 條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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