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關於最高法院裁判選編判例或變更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為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組成之民事庭 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即可,不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B)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為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 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C)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組成之民事庭 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D)判例應從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判決中精選而出
(E)已刪除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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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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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判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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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3 關於最高法院裁判選編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