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7.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下列何機關之同意文件?
(A)內政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地方政府警察局
(D)經濟部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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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22), C(47), D(37), E(37) #314421
統計: A(222), B(222), C(47), D(37), E(37) #314421
詳解 (共 5 筆)
#291008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條之1第2項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4
0
#1170067
20條之1
3
1
#4203815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
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
、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
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
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
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
、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
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
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
修法囉 沒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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