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不動產估價成本法總成本各項推估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規劃設計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
(B)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C)管理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
(D)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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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234), C(84), D(73), E(885) #618123
統計: A(425), B(234), C(84), D(73), E(885) #618123
詳解 (共 6 筆)
#93367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
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內容已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為上述條文內容,其它BCD選項請參考不動產估價師全聯會第四號公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不動產估
價技術規則第六十一條及七十七條研訂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
捐等費率。
1、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本會規定如下。但因情
況特殊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其費率之推估,不在此限:
2、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推估。
3、管理費
(1)不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按總成本之百分
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推估。
(2)包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得提高管理費
用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六條規定推算之。
4、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估標
的之地價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
5、本公報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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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81
第57條
勘估標的為建物時,規劃設計費按內政部所定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之,或按實際營造施工費
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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