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理想社區98 年1 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改選委員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若97 年的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公共基金收支帳冊,經催告於幾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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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9), C(31), D(23), E(0) #442355
統計: A(146), B(19), C(31), D(23), E(0) #442355
詳解 (共 1 筆)
#742161
| 第 20 條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 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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