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7.未經商業登記經營 KTV,於凌晨二時為警查獲縱容少年聚集唱歌娛樂。該行為係:
(A) 犯罪行為
(B)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商業登記法
(C)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少年福利法
(D)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福利法及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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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1), C(169), D(693), E(0) #313724

詳解 (共 3 筆)

#223068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廢止)兒童及少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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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9486
回一樓 應該是這條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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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19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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