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認為判例有違憲時,不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B)判例是由司法院就各級法院判決選編而成
(C)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的見解,認有變更判例必要時,可踐行一定之程序而予變更
(D)判例經司法院審查後即完成,並可公告之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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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5), C(627), D(53), E(125) #407706
統計: A(7), B(45), C(627), D(53), E(125) #407706
詳解 (共 6 筆)
#898563
根據語焉不詳的選項a,補充下列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法官聲請
司法院於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在此之前,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 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後又於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 「先決問題」。並於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譬如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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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38
| 第 57 條 |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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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11
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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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218
有關判例法條已修法删除,建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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