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下列有關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共有物之改良,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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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11), C(48), D(538), E(0) #654111

詳解 (共 4 筆)

#936878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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