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 1,200 萬元,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有後事皆由小蘭的妹妹小雲一人處理。而小蘭留有一份遺囑,內容將所有遺產跟權利均贈與照顧自己的看護工小明。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小蘭遺產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志,遺產全由小明繼承
(B)小雲得主張與小明平均分配小蘭的遺產
(C)小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其餘遺贈給小明
(D)小蘭因無子女,故遺產全歸國家所有
統計: A(45), B(204), C(1469), D(12), E(0) #1228448
詳解 (共 10 筆)
應繼承全部(應繼份)(因為其它能繼承的人都在繼承前都死光了),死到剩第三順位的小雲可以繼承。
但遺囑完全不留小雲,所以是只能拿特留份1/3。
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以也沒有代位繼承>順位繼承)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小明的身份 不是繼承人 而是 受遺贈人
小蘭 則是本題唯一的繼承人 所以應繼分為全部 特留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我覺得C應改成「遺產的1/6」或「特留分的1/3」吧?依民法規定兄弟姐妹應繼分為1/2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1/3
C選項的敘述感覺是真的怪怪的,整理樓上各位所列的
民法 第 1144 條(應繼分的部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祖父母),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的部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應繼分1/2*1/3=遺產的1/6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小雲遺產:1/6,小明遺產5/6
如果有誤,麻煩各位幫小弟修正,感恩
樓上怎會有1/6出現 我也是醉了